1,立案庭
對本院應當受理的民事糾紛和行政案件的起訴進行審查,決定立案或者決定不予受理;
對本院應當受理的執行案件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或者決定不予受理;
登記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訴案件;
對本院受理的各類申訴(抗訴)案件進行審查和立案;
審查本院應當受理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決定是否立案再審;
登記本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裁定再審和抗訴的案件;
負責依法應當由醫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和訴前證據保全和調解;
審理和裁決在提交階段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案件;
對管轄權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等上訴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核算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辦理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審批手續;
處理來信來訪(其中,對本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的來訪由相關法院處理);
管理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的審判流程,跟蹤監督審限(辦案時限);
負責相關法律文件的送達。監督和指導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
2、第壹刑事審判法庭
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壹、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審理相關涉外內部審計案件。
審理涉外轉讓案件。
審理因特殊情況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的相關復核案件;審理特殊情況下假釋的復核案件。
辦理相關死刑案件。
審核死刑備案材料。
處理相關重大案件的協調和指導。
指導全國法院減刑假釋工作。
3、?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財產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等壹、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審理因特殊情況判處法定刑以下的相關復核案件。
辦理相關死刑案件。
處理相關重大案件的協調和指導。
民事審判第壹庭
5、民事審判第二庭。
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審理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
依法審理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房屋買賣除外);金融、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等經濟糾紛;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的企業、公司破產案件;建築工程承包等案例。
6、民事審判第三庭
壹審、二審審理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
審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和少數立案法院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
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的處理。
審批高級人民法院延長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期限的申請。
7.民事審判第四庭
壹審和二審海事案件的審理。
審理壹、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以及涉外、涉港澳臺侵權案件;審理壹、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壹審和二審信用證案件的審理。
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和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審查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審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海事申請再審案件、少數立案法院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判決的海事申請再審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海事扣押案件。
審批高級人民法院有關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
8.行政法庭
行政審判是指法院通過審理因違法、失職、越權和不遵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而引起的行政案件,對權力進行制約。
9、審判監督法庭
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下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生效判決。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各種生效判決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減刑的刑事案件的審判;核準被告人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
擴展數據:
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罰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案件的審理應當公開進行。被告有權進行辯護。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