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合同的結構是什麽?
1.專利許可合同的結構是什麽?專利許可合同備案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為有效保護專利權、規範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而對專利許可進行管理的壹種行政手段。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第18號令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當地知識產權局備案。對通過備案審查的專利許可合同,國家知識產權局或當地知識產權局將給出備案通知書、備案號和備案日期,並將通知書發送給當事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實施的方式;2.許可合同的類型;3、許可合同的有效期和地理範圍;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5.專利缺陷的保證和擔保條款;6、專利許可費及支付方式;7、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除上述內容外,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可以約定。比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方案;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類型(壹)壹般實施根據壹般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的被許可方在許可方的授權下,在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實施專利,同時專利權人保留在同壹地區、同壹時間實施專利的權利,以及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的權利。(二)獨占利用根據這種合同,被許可人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享有專利的獨占利用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專利權人不得許可任何第三人以同樣方式實施該專利,但專利權人可以自行實施。(3)獨占實施本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以合同約定的方式獨占實施該專利,從而排除包括專利權人在內的任何人實施該專利。(四)交換與實施交換與實施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就相互許可使用對方專利達成的協議,也稱為交叉實施許可合同。(五)分使用許可合同是相對於基礎許可合同而言的。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如果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與第三方就同壹專利訂立實施許可合同,第三方將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實施該專利,則被許可方與第三方簽訂的後壹種實施許可合同為分實施許可合同。分許可合同只能從屬於基本許可合同,不得有超越。專利許可合同是技術轉讓合同的壹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專利、有效保護專利權、促進標準化實施、使交易行為更加規範的壹種手段。壹般對專利內容、方法、合同類型、有效期、服務條款和保障條款、支付費用、違約金計算等都有壹系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