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的具體含義是:
壹、上訴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論上訴理由是否得當,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決,或態度不好而在二審判決中加重原判刑罰。
二、僅有被告人壹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後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壹款進行改判時,即使原判量刑畸輕,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三、僅有被告人壹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後,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壹款之規定直接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在事實查明後,如果沒有變更原判認定的事實,也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同時,二審法院不能借口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將僅僅是量刑過輕的案件發回重審,指令壹審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上訴不加刑原則原則,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壹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審判原則,是二審法院必須遵守的原則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