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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機械備案應急

應急預案備案要求?

1.準備應急歸檔內容和相關應急歸檔;

2.需要分析相關區域、部門和風險;

3.有明確的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程序和處理措施;

4、有明確的應急措施,滿足本地區和相關部門的應急需要;

5、應急組織人員、人事人員馮明明確,有具體實施措施,不紙上談兵;

6、應急備案基本要素齊全,應急備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應完整準確,無絲毫差錯;

7.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企業需要從當地部門和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出發。

應急預案的備案時間?

應當自應急預案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成立救援隊需要在哪裏註冊?

申請註冊的救助隊伍應當到民政部門登記。

首先妳要制定壹個方案,包括組織架構、資金來源、招募方式、救助聯系人、救助範圍、程序、醫療保障、通訊聯系方式等,然後到民政部門登記,民政部門會給妳發團體資格證。是否需要向當地公安或應急辦備案,要看民政部門的要求。

緊急救援隊報名流程:1。申請建立應急救援隊的負責人應與協會應急救援中心主管副會長溝通協商,詳細匯報公益理念、隊伍特長、人員構成、裝備配置等情況,提交建立應急救援隊申請書。(電子版壹份,手寫版壹份)2。協會應急救援中心審核通過後,允許成立籌備組(籌建期1個月)。3.籌備組向負責籌建協會應急救援中心的執委會提交籌建材料(見附件),進入評估期。4.考核周期為6-12個月。在考核期內,所有報名參加緊急救援隊的隊員必須取得兩個證書,即國家頒發的緊急救援員證書和美國心臟協會頒發的AHA-HS國際心臟急救證書。評估期結束時,應向協會應急救援中心寫出書面總結。5.協會應急救援中心將在考核期間對籌備組進行培訓,不定期進行各項考核。包括緊急集合、動員和小型救援演習。

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規定?

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夯實政府和部門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的基礎,根據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應對各種事故和自然災害,為避免或最大限度減少汙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以外的大氣、水、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下列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

(壹)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排汙企業,包括運營汙水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企業;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尾礦企業,包括工業廢渣濕法貯存和電廠貯灰企業;

(五)其他應納入申請範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公布依法應當備案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名單。

第四條鼓勵其他企業單獨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或在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並備案。

鼓勵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工程建設、影視拍攝、文化體育等群眾性集會的組織者單獨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或者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並備案。

第五條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遵循規範編制、屬地優先、統壹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可參照相關環境應急風險評估標準或指導性技術文件,指導企業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其環境應急風險等級。

第七條受理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備案企業名單。

企業應主動公開與可能受到影響的周邊居民、單位和區域環境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國家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二章備案準備

第八條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工作,並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企業指定相關人員全程參與。

第九條環境應急預案體現了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的特點,重點明確了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警、不同情景下的響應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

經評估認定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企業,可結合其業務性質、規模、組織體系、環境風險狀況和應急資源狀況,按照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模式建立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綜合環境應急預案是戰略性的,專項環境應急預案是戰術性的,現場環境應急處置預案是操作性的。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應按縣或管理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壹)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小組,明確編制小組組長和成員、任務、編制方案和經費預算。

(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於分析各類事故的演變規律和自然災害的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可能受到影響的周邊居民、單位和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後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於調查企業第壹時間可以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設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和可以請求援助或約定援助的應急資源。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要求,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關註在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居民和單位的內容和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和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當征求職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審查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並進行演練檢查。

評審專家壹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相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以及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

(5)簽署和發布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由企業相關會議審議,並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十壹條企業按照相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可能發生環境突發事件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的實施,至少每三年進行壹次環境應急預案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修訂:

(壹)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評估環境風險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和報告機制、響應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實際應對突發事件和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環境應急預案發生重大修訂時,應參照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步驟進行修訂。如果環境應急預案的個別內容有所調整,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第三章備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受理部門應當在其辦公室或者網站上公布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時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清單和備案文件樣本。

第十四條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自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較大和重大環境風險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大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或者跨域涉及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省級環保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壹將受理部門調整為市級環保部門。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相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企業首次啟動環境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編制說明的紙質和電子文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和發布文件以及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編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總結、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價情況說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四)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五)環境應急預案評估意見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備案文件也可以通過信函或者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的,只能提交電子文檔。

第十六條受理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文件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按期補齊相關文件並重新備案。重新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受理部門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後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驗收部門備案。

受理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將建設項目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後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相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試生產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並備案。

第十八條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改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原受理部門進行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辦理。

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需要調整且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負擔。

第四章備案監督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匯總、整理和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並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企業不斷完善環境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文件查閱、現場核查等方式對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核查。抽查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境應急預案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實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

第二十二條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環境應急預案並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文件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在調查處理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將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和實施情況納入調查處理範圍。

第二十四條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備案材料齊全,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辦理的;

(二)受理不完整的備案文件;

(三)未按規定壹次性告知企業必須完成的全部備案文件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環境應急預案需要報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10號113)同時廢止。

應急預案備案要求?

1.

當地人民政府的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2.

地方人民政府的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抄送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3.

部門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4.

需要與地方政府聯合應急處理的中央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