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事業單位以現金、實物和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
2.國有企業利用國有資本和經營借款形成的稅後利潤,經國家批準作為增資部分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留給企業;
3、以國有企事業單位名義,用境內外借入資金全部投資或由其他單位全部借入的國有企業積累的凈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
5.“兩規”實施後用公益金購建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集體福利設施,所有者權益相應增加。
6.在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占用企業的財產,但企業按國家規定用黨費、團費、會費和活動經費結余購建的資產除外。
什麽是工會資產?
工會資產是指工會擁有或控制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是工會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工會資產包括工會經費形成的工會資產和工會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五條
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控股企業,對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控股企業,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