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於上述用途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應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應稅金額,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按稅收規定需要交納所得稅的,還應將該項經濟業務視同銷售應獲得的利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以交納所得稅,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3、領用企業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帳。但按稅收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並據以計算繳納各種稅費。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壹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