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保險業保持了較快的發展速度,但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比,仍存在許多不足。主要表現如下:
1,保險市場正確需求的缺失和虛假需求的泛濫並存。
目前,由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很多人對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或者認為不會出事,或者認為保險公司以賺錢為目的,保險實際上沒有任何好處。他們沒有充分認識到保險是轉移和分散風險的手段,對工作生活中的人身財產風險認識不足,缺乏風險防範意識,導致對保險的正確需求不足。與此同時,很多人錯誤地認為保險可以賺更多的錢,可以讓人變得富有,或者簡單地把保險當成壹種投資手段,忽視了保險產品的本質特征。
2.保險市場有效供給不足。
有效供給不足主要表現在:供應商少,壟斷程度高,保險產品少,錯。目前,我國壽險公司和財險公司總數不足100家,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占據了我國保險市場的70%-80%,其他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僅為20%左右,這說明我國保險市場屬於寡頭壟斷的保險市場。由於壟斷程度高,有效競爭不充分,保險品種少,保險產品同質化嚴重,服務質量差。壹方面,部分保險產品供不應求;另壹方面,部分保險產品過剩。
3.保險市場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初具規模,基本涵蓋了保險合同行為、保險經營和監管的各個方面。保險管理和保險監管基本有法可依,在壹定程度上建立了適應我國保險實踐的法律法規體系。保險監管機構嚴格執法,對於規範保險經營行為,提高保險管理水平,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我國保險立法仍存在壹些不足。表現為:(l)法制水平不高。我國目前只有壹部保險法,大量指導保險經營和監管的規範屬於條例和壹般規範性文件。低層次的法規影響了監管保險市場的權威性。當與其他相關法律發生沖突時,不能適用專門為保險市場制定的法規,影響保險市場的調整。(2)壹些法律法規不能適應保險市場創新發展的需要。目前,針對保險市場發展中出現的壹些新情況、新問題,有的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尤其是對於保險市場千變萬化的業務創新,缺乏預見性,有時會出現壹管就死,壹管就亂的現象。隨著保險業內外部形勢的變化,壹些規定已經不能滿足保險的實際需要,與保險市場的發展脫節。壹些新的保險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予以規定,原有的相關規定需要修改。(3)有些法律法規與上位法相沖突,比如監管、市場準人的壹些規定,實際上與保險法或其他法律相沖突。監管部門有擴大權力的沖動,導致保險市場的規範和發展存在障礙。同時,壹些法律法規過於教條,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4.市場競爭不充分。
行業惡性競爭已經成為我國保險市場的普遍現象。為了實現快速增長的目標(部分保險公司在制定發展規劃時沒有充分考慮市場的實際情況),很多保險公司通過高回報、高手續費、提高保障額度等手段,或多或少在市場上贏得了客戶。這種不計後果的競爭行為不僅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上升、經營風險加大,而且破壞了市場秩序,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聲譽。
5.保險市場存在許多問題。
首先,很多保險公司雖然重視服務,但服務質量不高,企業與客戶之間沒有良好的溝通渠道,服務的內容、形式、方式還存在很多問題。其次,公司違規現象嚴重,弄虛作假現象屢禁不止。壹些保險公司擅自提高或降低費率,擴大承保責任,增加無賠款優待返還,超出規定提高保險代理手續費,未經監管部門批準開辦新的保險產品。再次,資金使用不理想。目前我國保險公司投資渠道狹窄,資金運用機制簡單,以銀行渠道為主。19%以來,迫於通縮及其預期壓力,央行連續8次降息,銀行存款年收益率只能保證在2%-3%左右,而前幾年很多壽險公司推出的保單收益率高達9%,導致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利差損(保費收入和資金運用收益率)明顯。數據顯示,2002年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收益率為3.14%,低於2000年的3.59%和2006年的4.3%。2003年,保險公司總資產中的銀行存款高達50%。
6.保險中介市場不發達。
中國保險中介的業務規模和市場地位處於起步階段;當前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還很不規範;保險中介市場份額過低,在我國保險市場中的應有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盡管近兩年我國保險中介隊伍迅速擴張,但市場中存在的不和諧現象仍受到各方關註,尋求發展突破成為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健康發展亟待解決的問題。據統計,我國74.5%的保險業務來源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但主要是通過保險營銷員和銀行的兼職代理人,專業保險代理機構的份額較低。其中,我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財產險業務來源中占比不足3%,壽險占比更低,而在壹些保險業較為發達的西方國家,這壹比例接近80%。此外,保險中介自身發展不規範、創新不足也是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份額低的主要原因。壹方面,我國部分保險中介機構還存在擅自擴大承保範圍、公估機構理賠時難以站在中立角度、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之間手續費結算不規範等不規範現象。這些都對保險市場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不利影響;另壹方面,我國保險中介機構涉及的業務大多與保險公司業務重疊,中介機構在開拓新領域方面相對薄弱,市場定位不準確。
保險市場問題的解決方案;
1,加強保險行業的正確宣傳。
中國改革開放後,保險真正進入人們生活的時間並不長。此外,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還很不平衡,整體教育水平相對落後,民眾風險意識不強。有些人沒有擺脫過去計劃經濟時代對國家和組織的依賴,沒有意識到保險的重要性和風險防範的必要性。同時,由於壹些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出於利益考慮,對保險行業和保險產品進行了壹些虛假宣傳,甚至有意誤導,導致大量群眾在保險生產、理財、投資等方面經常發生諸多糾紛,保險市場秩序受到幹擾。要解決這壹問題,在加強保險業監管的前提下,根本措施是提高全社會對保險的正確認識。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和社會各界要加強對保險相關知識的正確宣傳,充分闡述保險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意義和特點,澄清對保險的錯誤認識。在加大對保險市場違法行為打擊力度的同時,提高人們辨別誤導性、欺騙性保險宣傳的能力。
2.督促保險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由於信息披露不足,投保人難以對保險公司的資金實力、信用等級、經營狀況、服務質量和發展前景做出正確評價,導致投保人信息不對稱。因此,要求保險公司向保險需求者披露相關信息,包括企業經營狀況和條款的詳細信息(尤其是新型壽險產品)。同時,保險監管部門還應加強保險行業內部信息披露,建立保險從業人員(包括代理人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庫,方便社會查詢。在資源的收集上,這些資源都離不開某種持續的占有,而這種網絡大家都很熟悉,得到公開披露的途徑是:(l)建立壹個公開的信息載體,比如報紙、網站,監管部門會在行業內部發布壹些信息;(2)建立規章制度,引導保險公司通過媒體定期披露企業動態;(3)建立完善的評級體系,推動評級機構的設立,對保險公司的資產規模、財務穩定性、管理和信用等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開。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保險市場建設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完善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是壹個國家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保障。經歷
法,使我國保險機制在起步階段就建立了法制化的軌道,以實現在法律法規框架內的規範運作和健康發展。當前,針對我國保險市場存在壹定程度的信息不對稱、違法經營嚴重、道德風險等問題,有必要盡快出臺我國保險監管基本法、保險信用評估法等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使我國保險監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險信譽機制發揮作用。
4.重建保險市場的社會誠信。
保險合同是壹種涉信合同,對誠信要求很高。目前,我國整體社會信用文化體系的缺失已經成為市場經濟進壹步發展的瓶頸之壹,誠信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關註,從而掀起了重建各級社會信用體系的浪潮。從市場運作的本質來看,信用或誠信實際上是壹種“社會資本”,後者的含義實際上或隱含地指的是壹種制度化的網絡。顯然,按照這個定義,誠信的特征應該是壹種被社會化認可,但需要不斷維護和投入的長期資源集合。在以“最大誠信”為首要原則的保險行業,誠信的意義在於,它為保險行業提供了壹個競爭因素,即壹個嵌入產品和服務中,基於* * * *的定位,會給公司經營帶來持續利潤來源的投資者。我們以保險單的交易項目為例進行分析。投保人買的是承諾,現在確定的賠付(保費)換來的是未來發生不確定事故時的賠付(保險賠償)。從投保人的角度來看,保證其交易合法性的基礎在於保險單的合同。在保險單這壹法律契約的背後,尤其是實現跨越較長時期的交易承諾的基礎,是內含的社會信用資本要素。顯然,在維護社會資本要素的過程中,其所依附的制度化網絡的有效運行,包括保險監管部門、保險經營機構和保險利益相關者的持續投入和精心維護。這種投入包括法律和政策的影響,各種社會習俗的良好秩序和氛圍,甚至社會觀念和意識的普及。
5.規範保險中介市場。
提高保險市場的集約化經營程度。集約化經營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的業務分工上。首先,應加大保險公司體制改革力度,借鑒國外同行的先進經驗,轉變經營管理理念,將那些本應由保險中介公司承擔的業務逐步剝離給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例如,在英國,有3000多家獨立的保險經紀公司和7萬多家直接保險經紀人和再保險經紀人。在美國,有170多家保險經紀公司,獨立經紀人控制著大約%的保險市場份額。在美國和日本,保險公估人經營的理賠和核保評估業務占整個保險人理賠和風險評估業務的80%以上。在中國香港,這壹比例高達90%以上。這如何加快保險公司集約化經營的經濟發展,以適應專業化經營和社會化分工,為保險中介行業的發展提供空間?其次,要發揮保險中介公司的專業優勢,設身處地為保險公司著想,經常給投保人進行風險管理培訓,將風險的事故率控制在最低。只有這樣,保險公司才會歡迎和接納保險中介公司,並攜手發展中國保險業。要做到這壹點,就要加強中介人員的素質培訓,進行經常性的政治道德教育,同時認真考慮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
6.規範保險監管程序,制定科學的監管內容。
保險市場和其他金融市場壹樣,監管的意義要比其他行業和市場重要得多。在中國,保險行業的正式監管部門——中國保監會,直到1998才正式成立,之前的監管職責壹直由央行承擔。由於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成立時間短,對保險市場的監管經驗和認識還不充分,監管機構的行政化、官僚化意識還很強,存在監管程序不規範、監管內容不科學、不能適應保險業快速發展需要等問題。此外,壹些監管機構和部門仍然存在權力泛化的傾向,抓住保險市場壹些不必要的問題不放,給保險市場的進壹步發展造成了障礙。同時,壹些監管內容已經過時,客觀上使得保險市場不得不采取迂回甚至違法的方式應對,影響了保險市場的正常運行。此外,對於應該及時發現和監管的問題,目前的監管有時也不到位,這也使得保險市場的壹些問題沒有得到正確解決,留下了風險和隱患。
因此,要下大力氣研究制定規範的監督程序和科學的監督內容。比如,根據保險市場的現狀,可以考慮將償付能力監管和行為監管壹起作為監管中心,並由此設計監管程序和內容,使監管程序規範化,監管內容科學化,既能約束監管者,又能使保險市場對監管有明確的預期,從而調整市場運行行為,促進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加強對監管內容的研究,確保監管在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同時,能夠促進保險市場的規範運作和快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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