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前後,被告人賈從他人處購買假冒茅臺酒,以2000元左右的價格賣給徐(另案處理)約60件,所得款項約120000元。
以上,被告人賈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獲利約40400元。2065 438+09 10 10月26日,賈某家屬主動上繳違法所得40400元。
法院判決
被告人賈、安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有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賈某、安某均自願認罪悔罪,賈某已上繳違法所得,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事實,依法可以適用緩刑。為了懲治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賈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400元。
2.被告人安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