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獎勵在國防科技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鼓勵自主創新,促進國防現代化和國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下列國防科學技術獎:
(壹)國防技術發明獎;
(2)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
第三條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遵循“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為維護國防科學技術獎勵的嚴肅性,國防科學技術獎勵的評審和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
第五條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管理應當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
第二章獎項設置和獎項範圍
第六條國防技術發明獎授予在國防建設和軍民結合技術開發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發明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技術發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尚未被前人發明或者公開的;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實施後,創造了顯著的軍事、社會或者經濟效益的。
第七條國防科技進步獎授予在下列創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壹)在武器裝備及其配套產品的科研、生產、試驗和相關工作中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
(二)軍民結合高技術產業的型號工程、技術、產品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因保密不能公開的科技成果;
(三)在國防基礎技術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國防科技工業軟科學研究中取得的用於科學決策和管理現代化的科技成果。
第八條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授予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壹)在當代國防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國防科技發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
(二)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型號研制、軍民融合高技術產業化、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等領域取得重大創新成果,創造重大軍事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
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技進步獎分為特等獎、壹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四個等級。
第十條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實行定額申報和定額獎勵,每年評審壹次。
第三章評估機構
第十壹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國防科學技術獎勵的管理工作。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組織工作委托國家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負責。
第十二條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審定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評審結果;
(二)監督國防科技獎項目的申報、評審和異議處理;
(三)提供國防科學技術獎勵的政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獎勵委員會由19-23人組成。局長是工信部的部級領導。成員由國防科技領域的專家和有關行政部門的負責同誌組成。人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司局提出,征求國防科工局意見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任期三年。
第十四條獎勵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壹)對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初步審定的國防科學技術獎進行評審;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評審結果;
(三)向獎勵委員會報告國防科技獎項目的申報、評審和異議處理情況;
(四)協調處理評價工作中出現的重大異議和其他問題。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由25-29人組成。主任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同誌擔任,成員由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本領域專家、行政部門負責同誌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國防科工局批準。
第十六條根據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幹專業評審委員會,負責相應專業國防科學技術獎的初評工作。專業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國防科工局批準。
第十七條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司局承擔,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國防科工局承擔。
第四章申報申請
第十八條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技進步獎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已申報國家或其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不得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或國防科技進步獎。同壹技術內容不能同時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技進步獎。
在技術上取得重大進展或新突破的,其進展或突破的部分可以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或國防科技進步獎。
第十九條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必須按規定格式填寫相應的《國防科學技術獎申報表》,並提供所需的附件材料和相應的電子文檔。提供的相關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第二十條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技進步獎的材料應當通過下列渠道提交:
(壹)軍工集團公司負責審核下屬單位申報的項目材料,並上報國防科工局。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地區承擔軍事任務單位的申請材料,統壹上報國防科技工業局。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單位、國防科工局所屬單位審核後直接向國防科工局提交申請材料;
(四)其他企事業單位申報的項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門(單位)審查後報送國防科工局。
第五章評審和授予
第二十壹條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技進步獎按照下列指標進行綜合評價:
(壹)自主創新程度;
(2)難度和復雜程度;
(3)高級程度;
(4)成熟度和完整性;
(5)綜合效益(軍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六)應用及效果、科技價值。
第二十二條申請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技進步獎的項目,由國防科工局進行形式評審,然後根據其專業劃分相應的專業評審委員會進行初評。
第二十三條專業評審委員會初評結果應當在適當範圍內公布。異議期為自公布之日起50日內。自公布之日起70日內處理異議的,繼續參加本年度評審;異議自公布之日起壹年內處理完畢的,提交下壹年度評審;自公布之日起滿壹年處理異議的,可以重新申報。
第二十四條異議程序結束後,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的初評結果應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評審委員會對初評通過的獎勵項目進行評審後,將評審結果和獎勵項目、獎勵等級的建議提交獎勵委員會審定,並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申報、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獎勵委員會應當審定評審結果,以及獲獎人員和獎勵等級的建議。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後予以獎勵,向獲獎者頒發獎勵證書,並按有關規定發放獎金。
第二十七條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通過評委集體討論和投票的方式進行評審。特等獎、壹等獎項目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人通過;二等獎、三等獎須經五分之三以上投票人通過。
獎勵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表決,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表決結果有效。
第二十八條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如果被評價項目的完成人或項目完成單位的人員是評審人員,在對項目進行討論和表決時應回避。
第二十九條獲獎者及其主要貢獻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科技人員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之壹。
第三十條獎金應根據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的貢獻合理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壹條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金額由國防科工局商財政部確定。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中央財政支付。
第六章異議處理
第三十二條在異議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布的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技進步獎的內容真實性、成果權屬、獲獎資格、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提出異議。
第三十三條對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技進步獎的公告有異議的,填寫異議書,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予受理:
(1)匿名異議;
(二)無正當理由超過異議期提出異議的;
(3)關於獎勵等級的異議。
第三十四條在申報單位內部提出的異議,由申報單位負責處理;軍工集團公司下屬單位之間的意見分歧,由軍工集團公司處理;國防科工局負責處理軍工集團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異議。
必要時,國防科工局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和專家對重大異議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章處罰規則
第三十五條對於剽竊、侵奪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防科技獎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後,撤銷獎勵,追回獲獎證書和獎金,並建議主管領導予以處理。
部門或單位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參與國防科技獎評審活動及相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私利的,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防科工局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65年7月1日起施行。
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令號國防科工委2006年2月27日發布的19)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