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與海關有關的職能
1.監督管理進出口貨物、旅客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進出境運輸工具。有的叫通關管理,有的叫確保貨物、物品合法出入境。
2.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很多國家的海關除了征收關稅,還在進出口環節征收國內稅費,如增值稅、消費稅、石油稅等。壹些國家的海關還對進口商品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罰款。
3.調查走私。各國海關部門查處逃避監管、商業欺詐、偷逃關稅的行為,特別是走私禁止和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特別是毒品。各國海關加大調查力度。
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壹)有走私或走私犯罪行為的;
(二)1年度未報關企業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次數超過上壹年度報關單、出入境備案清單、出入境運輸工具艙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千分之壹,被海關行政處罰累計金額超過1萬元;報關企業1年度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次數超過上壹年度報關單、出入境備案清單、出入境運輸工具艙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的萬分之五,被海關行政處罰累計金額超過30萬元的;
(三)未繳納稅款或者罰款的;
(四)因《信用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壹款第(二)項情形被海關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單90天以上的;
(五)假借海關或者其他企業名義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向海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影響企業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九)企業因違反國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三、海關對失信企業實施嚴格監管,主要包括:
(壹)進出口貨物平均檢驗率在80%以上;
(二)進出口貨物平均檢驗檢疫批次比例在80%以上;
(三)不得免除企業無問題檢查的起重、移位、倉儲等費用;
(4)匯總稅制不適用;
(五)除特殊情況外,不適用存放樣品和拍照的放行措施;
(六)為加工貿易業務提供全額擔保;
(七)提高對企業的檢查和核查頻率;
(八)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對進出境關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處走私,統計海關數據,辦理其他海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