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在我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要的法定監督機構。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監事是指公司監事會成員。
監事壹般由股東會(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主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和部門委派。除股東大會選舉的股東代表外,監事中還應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職資格要求與董事的任職資格要求基本相同。
主管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董事、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
2.負責檢查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查閱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
3.負責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經營報告、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句可以公司名義委托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審閱;
4.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經理報告公司業務;
6 .負責對各級人員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7 .負責檢查、監督和考核各部門的管理工作;
8 .負責對境外機構的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
9.有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10.有權質疑公司的問題;
11.負責股東大會決議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
12.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監事的主要職權是: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依法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