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體驗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在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後,方可申請遷出;
2.未按時公示即時信息的企業,公示相關信息後方可申請遷出;
3.住所無效的,企業通過登記的住所重新取得聯系,或者變更住所登記後重新取得聯系,可以申請遷出。
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需提交的材料有:
1.企業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的報告;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公司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企業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核查發現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確有錯誤的,應當自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對企業被列入或者剔除異常經營名單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壹)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開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