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文件編號110,裝修管理措施

文件編號110,裝修管理措施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公共建築,是指供人們從事公共活動的建築物(如辦公樓、商場、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校、機場、火車站、從事工業生產場所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等)。).

本細則所稱住宅,是指建築物(如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等。)供家庭居住。

第三條省、市、縣(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裝飾行業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裝飾行業管理機構負責裝飾行業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和裝飾行業協會的指導。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或省投資為主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監督管理,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機構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四條建築裝飾工程設計甲級、設計施工壹體化甲級資質,應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審批。

建築裝飾專業承包壹級、二級、工程設計乙級、三級、設計施工壹體化二級、三級資質,應當向註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專業承包三級資質許可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五條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變更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後,企業需要延長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0日提出資質延期申請。

各級建築裝飾資質許可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持證施工企業的資質條件,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企業資質證書、企業財務報表、人員資料、業績資料等與資質標準相關的資料。

第六條外來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裝飾裝修資質、法人工商註冊地不在河南的企業)應當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和工程信用認證登記。

外國建築裝飾企業在當地設立分公司或者辦事處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重新註冊設立公司的,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資格。

第七條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專業培訓

第八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裝飾行業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裝飾行業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省轄市、縣(市)裝飾行業管理機構要做好建築裝飾從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建築裝飾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第九條從事建築裝飾企業的專業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在規定的專業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活動。建築裝飾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人員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不得使用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施工。

第十條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施工的技術工人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培訓合格,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在規定的專業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壹條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各類持證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四章建築裝飾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工程* * *同發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同時進行。自主發包的裝飾裝修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建築裝飾工程招標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裝修新建商品房項目,應當按照《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公開招標的裝飾工程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三條的規定向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招標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承接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規定工程款和勞務工資支付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近期支付的相應措施,以保證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禁止非法轉包承包工程。下列行為屬於非法分包:

(壹)分包人將專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批準,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第十六條從事建築裝飾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和家庭居室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七條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買合同以外的裝飾材料和設備。

第五章建築裝飾工程施工申請及許可

第十八條公共* * *建築裝飾工程發包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國家規定限額以下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除外。

第十九條投資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申請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施工合同、圖紙和預算;

(三)參與裝修裝飾工程的各類人員的證件。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應的省、市、縣辦理建築裝飾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並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施工許可。

辦理施工許可證需提交的材料:

(壹)設計單位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復印件;

(二)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員證書及復印件;

(3)施工圖紙;

(四)施工、監理單位的中標通知書及復印件;

(五)施工合同、建設監理合同及各種分包合同;

(六)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單位的監理細則;

(七)拆除結構的,需提供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變更方案;

(八)消防部門審核意見;

(九)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備案程序;

(十)項目資金證明;

(十壹)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章建築裝飾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建築裝飾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理,並嚴格執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範和驗收規範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建築裝飾裝修技術規範、技術要求和強制性標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隨意變更依法批準的設計方案或者圖紙;

(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破壞承重墻、梁、板、柱等結構;

(三)不得進行危險建築施工;

(四)不得影響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施工現場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供熱、供水、排水、供電、燃氣管道的拆除或者改造應當單獨實施;

(七)建築立面應符合規劃要求;

(八)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九)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規範,保障操作人員和相鄰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的安全;

(10)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應當依法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十壹)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粉塵、惡臭和噪聲的排放;

(12)施工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應按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方式和時間及時堆放和清運。

第二十三條新建建築物、構築物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已裝修的房屋部分,拆除後影響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不得擅自拆除。

第二十四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進入工程現場的主要裝飾材料和裝飾構件、設備進行監督檢查。裝修企業使用的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裝修材料。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時應進行復檢。

裝修材料的使用應符合《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住宅使用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標明所售商品房的承重墻、防水層、各種管線等建築設施和結構;賣房時,向購房人說明建築使用安全規定;《臨時管理規約》中應註明房屋裝修註意事項和建築使用安全規定。

裝修人和裝修企業必須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和《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進行裝修。

第二十六條裝修人可以自行裝修房屋,但涉及房屋主體結構和水、電、暖、氣等設施的布局、安裝或者改造的裝修除外。

第二十七條裝飾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應當在工程竣工後至少7日,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裝修裝飾者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公共* * *建築裝飾工程經檢查合格後方可竣工驗收。檢驗不合格的,由責任方返工修補,檢驗合格後方可竣工驗收。住宅裝飾工程經檢測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空氣質量控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治理。

第二十八條為規範裝飾裝修行業各方及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加快建立裝飾裝修市場信用體系,健全裝飾裝修市場監管體系,完善建築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制度,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負責收集、審核、匯總、記錄裝飾裝修行業各方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公共建築裝飾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持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業的消防和救援設備。施工現場應當制定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現場的危險源應當制定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監督檢查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零工地獎懲制度。

第三十條中介服務,是指從事裝飾裝修招標代理和工程監理、咨詢、檢測等中介企業提供的服務。,應按《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六章(38至42條)執行。

第三十壹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時,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如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裝飾裝修行業管理機構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章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公共建築裝飾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在相應裝飾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竣工驗收。

建築裝飾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完成建設項目設計和合同的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檢驗報告;

(四)有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文件;

(五)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六)有空氣質量檢測報告;

(七)有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八)裝飾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建築裝飾工程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築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機關在竣工驗收時發現建設單位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後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