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商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海關、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支持、鼓勵和促進專利申請和專利技術實施。第二章專利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籌集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要的專利申請費、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專利年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做出產業結構調整和高技術產業化決策時,應當根據需要進行專利文獻檢索。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與投資的科技項目涉及專利技術的,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者應當對項目所涉及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分析;項目承擔者應按要求向主管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開發和轉化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以及進出口技術、設備和產品時,應當按照要求進行專利文獻檢索。第九條行業協會應當鼓勵會員申請和實施專利,為會員提供專利咨詢等服務。第十條科技項目評審、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科學技術獎評審,應當把專利權的取得和實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作為重要內容。第十壹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和報酬:
(壹)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支付的獎金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每年應當向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支付不低於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獲利潤的5%,或者實施外觀設計專利所獲利潤的0.5%作為報酬。
(三)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專利所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25%作為稅後報酬,壹次性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獎金或報酬可以現金、股份、出資比例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支付。第十二條。自行實施轉化或者引進專利技術實施轉化的,可以在專利實施所得利潤連續3至5年內,每年提取不低於專利實施所得稅後利潤的2%,作為對專利轉化做出突出貢獻者的獎勵。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專利申請和專利維持費的承擔、權益分享等事項達成協議:
(a)簽訂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合同;
(二)員工兼職進行發明創造;
(三)合作或者委托發明創造;
(四)職工在其他單位學習或出國留學期間的發明創造;
(五)借助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發明創造。第十四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事業單位在產權變動、資產重組、與他人合資合作、技術引進或出口中涉及專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第十五條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或者實施專利許可時,轉讓人或者許可人應當向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說明該技術的法律地位和實施情況。第十六條利用廣告宣傳專利技術和專利產品、營銷單位銷售專利產品、委托印刷單位印刷專利標記或者展示專利技術和專利產品的,專利權人或者依法實施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關單位提供有效的專利證明文件。第十七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和調解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法檢查措施;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截留、私分或者私分違法所得或者罰款、沒收的財物的;
(三)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的;
(四)通知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