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體的犯罪情節的輕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犯論處。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壹條 實施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從重情節構成本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至壹百四十八條犯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二款)
擴展資料:
在刑法所規定的各種具體的偽劣商品犯罪中,有相當壹部分犯罪成立要求具備法定的犯罪情節。因此,對於這些犯罪來說,犯罪情節的輕重,成為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
根據刑法的規定,確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罪與非罪的情節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1)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是否“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我們壹般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加以判斷:
壹是從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性質、效用看,如果所制售的偽劣商品中含有大量對人體有害的成份,或者嚴重汙染、變質的,就能對人體健康構成威脅。
二是從偽劣商品在生產、流通過程中所處的階段看,如果所生產的偽劣商品已經出廠投放市場,就可能危及人體健康。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實踐中,壹般指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對消費者或用戶的人身健康造成了危害,使消費者或用戶中多人病情惡化,身體致傷致殘等情形,但並不要求致人死亡或多人重傷。
若致人死亡或多人重傷,則屬於後果特別嚴重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情形,應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而非定罪情節。
(3)造成嚴重後果。實踐中,“造成嚴重後果”壹般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等產品,致使消費者或用戶多人致傷致殘,或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致使公私財產直接損失達2萬元以上的情形。
(4)生產遭受較大的損失。在偽劣商品犯罪中,使生產遭受的損失程度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標準。其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壹般認為,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致使大量牲畜、家禽傷殘死亡;或使莊稼大面積減產、絕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以上的,即構成本罪。
百度百科——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