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擬保全財產的明確情況。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擬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裁定執行期間,保全申請人可以向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護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人申請查詢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金額範圍內的財產,並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無法找到可以保全的財產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