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產品(服務)的範圍
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認定和享受稅收優惠時中,較為關註的是自主知識產權以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高新技術收入三項指標的比例是否達標,卻容易忽視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範圍,往往存在如上述稽查案例中產品(服務)與申請認定的高新領域不壹致情形。為此,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對這壹產品(服務)範圍作出了專項規定,並細化區分了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和主要產品(服務),該文件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範圍的產品(服務)。主要產品(服務)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企業總收入的執行口徑
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中,要求近壹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這個總收入概念常被某些高新技術企業誤解,既有執行會計準則中銷售(營業)收入口徑的,也有執行《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中收入總額口徑的,在計算收入指標比例及納稅申報中,往往存在壹定的涉稅風險。為此,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對總收入也作出了專項解釋,文件中規定總收入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可見,總收入這壹分母是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各企業、稅務機關應得以重視,據此嚴格測算收入指標比例。
高新政策有效期間的界定
上述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和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的有效時間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對於以前年度的適用政策仍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執行。為此,也非常有必要對前後適用期間的法規差異進行界定明確,防範不同政策執行期間的涉稅風險。其主要關鍵性的差異項對比詳見文中表格。
除上述主要差異外,新文件在科技研發人員統計方法、技術性收入構成、研發費用歸集範圍等方面,也做出了傾向性界定。由此可見,現行法規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後續管理均進壹步放寬,更有助於鼓勵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高新優惠風險提示
納稅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並取得資格證書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減免稅,即取得高新資格是享受減免稅的必要條件。反之,不具備高新認定條件,不符合高新資格也將是不得享受減免稅的充分條件,但按照規定,前提應當先由稅務機關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待認定機構取消資格後通知稅務機關予以追繳稅款。
實踐中,除本文案例表述的情形外,普遍存在的高新優惠風險還有以下三個方面,應值得重視,並不得享受減免稅:
1.實質不擁有核心知識產權。“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指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主體或者核心部分,擁有自主權或絕對控制權,高新產品(服務)是基於自主核心知識產權生產的。實踐中,往往存在企業的高新產品(服務)與所擁有的核心知識產權對應不壹致情況,即產品中所包含的技術等知識產權並非自主核心知識產權範圍,以此“偷梁換柱”,管理中應對知識產權對應產品予以對照核實。
2.優惠政策銜接享受有誤。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往往還涉及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所得額減免等。壹是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享受中,在費用歸集時普遍存在與高新研發費用同口徑申報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這裏應重點關註可以加計扣除的折舊費用是不含在用房屋、建築物折舊費用的,應與高新研發費用嚴格區分歸集;二是所得減免與稅率減免不得疊加享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如果高新技術企業同時享受所得減半征收優惠,那麽只能按照25%法定稅率減半,不能按照15%優惠稅率減半,禁止違規享受疊加優惠。
3.違規歸集高新研發費用。高新研發費用由人員人工、直接投入、資產折舊攤銷、設計、裝備調試、委托研發等費用構成。老指引和新指引也分別對各項費用做出了嚴格定義。實踐中,往往普遍存在計提未實際發生的費用違規歸集問題,應重點關註。此外,對於委托研發的費用應按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對於受托研發費用不應列為本企業的研發費用,人員人工費用中五險壹金的是否計入應按新老辦法執行期間分類處理,歸集的其他費用應不得超過研發總費用的10%(老指引規定)或20%(新指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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