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查詢 - 不幸的婚姻哪個朝代都有,歷朝歷代是怎樣規定離婚的?

不幸的婚姻哪個朝代都有,歷朝歷代是怎樣規定離婚的?

多人都不了解唐朝的離婚制度,接下來跟著趣歷史小編壹起欣賞。

現代社會,如果夫妻雙方出現問題想要離婚,自然是要簽署壹份擁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書,但是,千萬不要以為這樣壹個具有現代化名字的產物是今天才有的。其實早在唐朝時期,就已經存在離婚協議書了,只不過當時並不是叫這個名字而已。那麽,唐朝的離婚協議書又是什麽樣的?什麽樣的人是可以離婚的呢?

隨著法律制度的健全,離婚協議書逐漸成為壹種常見的法律公文。很多人以為離婚協議書是近代才出現的新生產物,但實際上,在我國唐朝時就已經出現了“離婚協議書”。

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

在敦煌出土的唐朝“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冤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壹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壹別兩寬,各生歡喜。”大意是:如果我們結合在壹起是錯誤,不如痛快地分手,使彼此得以解脫。希望妳舊貌換新顏,再攀高枝,這樣總勝過兩人看不順眼互相擠對。離婚之後,希望妳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個好人家……

從這份協議書中我們不難看出,其內容類似於我們今天的離婚協議,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於是請來雙親父母和親戚朋友,做此見證,好聚好散,最後,男方還不忘給妻子壹些美好的祝願。

唐朝的婚姻法《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條規定:

1.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2.仲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

3.強制離婚。

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從史實來看,提出離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雖然在中國歷史的多數時期,女子壹直是處於被壓迫地位,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的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只能忍受。但是這份唐朝的“放妻協議”卻告訴我們:並不是古代歷朝歷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麽低下的,這也凸顯了唐代婚姻制度的公平性。

唐史研究專家孟憲實說:“古代曾有女子覺得丈夫沒有出息,鬧到公堂要求離婚,當官者訓斥該女子不應如此,但該女子仍然堅持離婚,最後當官者只得判離。古代放妻書的存在,說明古代人比較重視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書中多以感情不和為理由,有時還會出現‘今後將孤燕單飛’等表達悲傷的句子。當然,如果真的悲傷就不會離婚了,這或許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說有時放妻書只是範文作用,在休妻的時候使用。”

事實上,離婚的事情在各個朝代都有,只不過唐朝的婚姻制度給人感覺更自由壹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