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這個概念,如果給它下定義的話,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它這裏的土地是個大概念,我前面講的土地、森林、礦藏,埋藏在地底下的,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土地附著物,它包括比如說居民的住宅,學校、醫院、工廠的房屋、體育場館、公園等等。這個土地附著物講的是,和土地不能分離、建立在土地之上的這樣壹些東西。所以,像房屋、建築物、陵墓等等,都屬於土地附著物。動產這個概念,講的是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動產以外的物。
簡單講,《物權法》就是有關物權的法律。《物權法》作為壹部法律,它的條文很多。現在通過的《物權法》,***有五篇、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條,那麽多內容,實際上主要的是回答三個問題,或者說它的基本內容有三個。
第壹,就是它要解決這個物賦予誰,誰是物的主人。第二,它要解決這個權利人對物有哪些權利,他人有哪些義務。第三,它要解決就是物權的保護,如果侵害了物權,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物權法》的基本內容就是回答這三個問題,《物權法》的總則,因為整個《物權法》,它***分五編,它的第壹編就是總則。《物權法》的總則,是概括地回答這三個問題。《物權法》的分則,特別是第二編所有權、第三編用意物權、第四編擔保物權,這三編內容是分別從所有權、用意物權和擔保物權的角度,來回答這三個問題。講清楚了什麽叫物、什麽叫物權、什麽叫《物權法》,以及《物權法》它的基本內容,這樣的話,我們就能夠比較容易地理解《物權法》的作用和它的意義。因為講《物權法》的作用和意義,實際上是從《物權法》的主要內容就可以看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