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分為中央、省、縣、鄉四級
而實際是五級:
1、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2、省政府(同級:直轄市政府、民族自治區政府):省政府,又稱省級人民政府,是國家壹級行政區政府。與省委、省人大、省政協並稱“四大班子”,其主要負責人稱為省長。省長(Governor)是地方最高壹級行政區域單位省的行政首長。
3、地區級市政府(同級:地區行政公署、州):中華人民***和國市級人民政府是市的壹級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城市的國家行政機關。
4、縣政府(同級:縣級市政府、縣級區政府):中華人民***和國縣級人民政府是市的壹級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縣人民政府是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壹個縣的國家行政機關。
5、鄉政府(同級:鎮政府):鄉政府有兩個黨委和政府職能,黨委領導政府。 主要是政治思想,方針政策的領導,幹部的選拔,監督和監督,以及經濟和行政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 鄉政府是基層國家的行政機關,行使其行政區域的行政職能。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機構包括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執行機關。 它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董事,審計員和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責任制。 在總理的領導下,國務院秘書長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設立辦事處,由秘書長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