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濟南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景區的保護、規劃、建設、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二章 保護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濟南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切實保護泰山風景名勝區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觀。第七條 泰山風景名勝資源屬國家所有。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讓或者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及景區土地。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必須把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工作列為重要任務,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第九條 泰山風景名勝區按其景觀價值和保護需要,以各遊覽景區為核心,實行四級保護:
(壹)壹級保護區包括登天景區內從泰安門、通天街、遙參亭、岱廟、岱宗坊直至岱頂玉皇廟封禪祭祀活動的序列空間環境以及蒿裏山、佛爺寺和規劃開辟的中華文化遊覽線;
(二)二級保護區包括壹級保護區以外的登天景區、天燭峰景區、桃花峪景區、櫻桃園景區、玉泉寺景區、靈巖寺景區;
(三)三級保護區包括壹、二級保護區以外,外圍保護地帶以內的其他區域;
(四)四級保護區為外圍保護地帶。第十條 對泰山風景名勝資源應當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壹)對古建築、碑碣石刻、登山盤道以及其他歷史遺址、遺跡等文物古跡,建立檔案、劃定保護範圍、設立標誌,實行專人保護,並落實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盜等措施;
(二)保護植被,加強綠化,維護生態平衡,落實環境保護、護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措施,必要時可對重要景區、景點實施定期封閉輪休;
(三)對古樹名木登記造冊,落實保護復壯措施;
(四)劃定自然保護區,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生長環境;
(五)加強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體汙染。第十壹條 未經批準,在泰山風景名勝區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刻字立碑;
(二)捶拓碑碣石刻;
(三)以營利為目的攝制電影、電視片;
(四)采伐樹木、挖掘樹樁(根)、放牧、采集藥材和動植物標本;
(五)占用林地、土地或者發跡地形地貌;
(六)築路、圍堰築壩、截流取水。
前款第壹項,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二項至第六項,由泰安市、濟南市人民政府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嚴禁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從事下列活動:
(壹)在岱頂零點六平方公裏範圍內新建、擴建工程項目;
(二)開山、采石、挖土、取沙、殯葬;
(三)攀爬、踩踏、刻畫、塗抹文物古跡;
(四)砍伐或者損毀古樹名木;
(五)捕獵野生動物和采集珍貴野生植物;
(六)在主要景點設置商業廣告;
(七)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汙物;
(八)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第十三條 泰山風景名勝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濟南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多渠道籌集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資金。
國家專項撥款、地方財政撥款、國內外捐助以及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收益,必須專項用於泰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