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
第十八條 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四)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五)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主體投資私募債券有限制性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合格個人投資者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條件:
(壹)個人名下的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的資產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二)具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投資經驗;
(三)理解並接受私募債券風險。
第二十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
第十八條 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四)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五)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主體投資私募債券有限制性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