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統是由公安部、安監總局聯合部署的壹個加強煙花爆竹行業生產、儲藏、運輸、銷售、批發、零售、燃放監管的信息系統,由北京市京安丹靈科技股份公司開發及提供售後技術支持,2010年11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進壹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 知》(國辦發〔2010〕53號),提出“加快建立全國統壹的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對禮花彈的生產、銷售、運輸、燃放、進出口流向實施有效監管,並逐步實現對所有煙花爆竹產品和黑火藥、引火線以及重要危險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監管。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 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設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的所有煙花爆竹產品及黑火藥、引火線,均要按照信息系統的技術要求,在產品包裝及外包裝箱上張貼相應的標識碼並將相關信息采集、錄入信息系統;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購銷產品的相關信息,要壹律錄入信息系統。自2012年10月1日起,對未按規定張貼標識碼並錄入相關信息的產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對外銷售;公安機關將按照《關於加快建立全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有關事項的通知》(公治明發〔2011〕447號)要求,不再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2012年7月1日前生產、尚未銷售的產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要補貼標識碼並將有關信息采集、錄入信息系統;對已經進入批發和出口企業及零售環節的產品,可免於補貼標識碼,允許其在2013年12月31日前銷售,逾期仍未銷售或出口的,應當補貼相應的標識碼,或者由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妥善處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督促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落實相關工作要求,對未按要求落實相關管理措施和要求的,依法進行處罰。
本系統包括生產企業部分、信息采集部分、監管部分
生產企業部分:條碼打印,手持機通過“生產”功能使煙花爆竹產品進入煙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統
信息采集部分:由生產企業、經營單位、零售單位組成,各級單位通過手持機完成對自己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記錄,使產品具有追源可朔性
監管部分:公安內網及安監單位可以通過煙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統對企業的生產、儲藏、運輸、銷售、批發、零售、燃放進行查看及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