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去第二款。二、將第三條第壹款修改為:“本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人(以下簡稱公開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職責。”三、將第七條修改為:“公開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公開人負責公開;公開人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公開人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人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真實性審查,不得發布未經核實的政府信息。”四、刪去第八條第壹款第(四)項;將第(十五)項修改為第(十四)項,內容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將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人應當在信息產生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刪去第三款。五、將第九條修改為:“公開人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開人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六、刪去第十條第(三)項中的“雜誌”和第(四)項中的“信息廳”。七、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獲得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進行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公開人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開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公開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公開人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九、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六條,內容為:“公開人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公開人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十、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第十七條,內容為:“公開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十壹、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壹條,條文中的“公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機關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主管機關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公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監察機關、上壹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增加壹項作為第(壹)項,內容為:“發布未經核實的政府信息的。”十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內容為:“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
此外,對有關條文序數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訂,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