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意,在本地有房子但是沒有本地戶口的不屬於隨遷子女,屬於常住人口子女。常住人口指全年經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個月以上,也包括流動人口在所在的城市居住就稱常住人口。常住人口經濟和生活與本戶連成壹體。外出從業人員在外居住時間雖然在6個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帶回家中,經濟與本戶連為壹體,仍視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戶連成壹體的國家職工、退休人員也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現役軍人、中專及以上(走讀生除外)的在校學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親、看病等)且已有穩定的職業與居住場所的外出從業人員,不算家庭常住人口。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