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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隨遷子女

隨遷子女,是指戶籍登記在外省(區、市)、本省外縣(區)的鄉村,隨務工父母到輸入地的城區、鎮區(同住)並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隨遷,指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辦理工作異地調動時親屬隨同前往。根據有關規定,隨同前往的親屬必須是非在職親屬,包括非在職配偶、在普通中、小學讀書的子女和別無他投的父母(包括公婆、嶽父母)。辦理異地調動時,親屬隨同前往,要經有關部門批準。雖然不是戶籍所在地,但是只要符合這種情況的父母,其子女就是隨遷子女,可根據當地政策參加教育。

註意,在本地有房子但是沒有本地戶口的不屬於隨遷子女,屬於常住人口子女。常住人口指全年經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個月以上,也包括流動人口在所在的城市居住就稱常住人口。常住人口經濟和生活與本戶連成壹體。外出從業人員在外居住時間雖然在6個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帶回家中,經濟與本戶連為壹體,仍視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戶連成壹體的國家職工、退休人員也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現役軍人、中專及以上(走讀生除外)的在校學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親、看病等)且已有穩定的職業與居住場所的外出從業人員,不算家庭常住人口。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