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局,也稱為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為市政府派出機構,履行對市級職能部門進駐中心、開展事項集中審批的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和指導服務職能、審批與收費、管理與協調、投訴與監察等為壹體。行政審批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局)為市政府派出機構,履行對市級(縣級)職能部門進駐中心、開展事項集中審批的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和指導服務職能,集信息與咨詢、審批與收費、管理與協調、投訴與監察等為壹體。"
2014年5月20日,天津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正式掛牌成立,對外辦公。這是天津市4月推出行政許可"權力清單"後,深入推進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
據介紹,該局成立將解決原有審批職能分散,審批效率不高的弊病。濱海新區審批局收編了原有18個部門的216項審批職責,實行壹個窗口辦理,現場審批率達到100%。有超過150項事項,在要件齊全的情況下,可在壹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負責職責範圍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負責與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聯系、對接、協調工作,承接上級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