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築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
(壹)公布的時限
公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後7日內,公布期限壹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壹般為3年。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於3個月,同時將整改結果列於相應不良行為記錄後,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信息發布部門可延長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應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記錄公告。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個月。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 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於6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二)公布的內容和範圍
屬於《全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範圍的不良行為記錄除在當地發布外,還將由建設部統壹在全國公布,公布期限與地方確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記錄。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違法行為記錄,可以公開。
(三)公告的變更
對發布有誤的信息,由發布該信息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修正。
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公告部門依法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但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停止執行的除外。原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公告部門應當及時對公告記錄予以變更或撤銷,並在公告平臺上予以聲明。
二、建築市場誠信行為的獎懲機制
按照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誠信獎懲機制,依法對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
對於壹般失信行為,要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誠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和人員,要會同有關部門,采取行政、經濟、法律和社會輿論等綜合懲治措施,對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處罰、經濟制裁;
行為特別惡劣的,要堅決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責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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