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利用外資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鄉村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優惠政策。第九條 開辦鄉村企業,必須經鄉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鄉鎮企業管理局和計委審批。固定資產投資壹百萬元至三百萬元的,報行署 、市鄉鎮企業局和計委審批;三百萬元以上的,報自治區鄉鎮企業局和計委審批。
經批準成立的鄉村企業,持批準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請登記註冊。第三章 企業的管理第十條 鄉村企業應當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也可以實行租賃經營等其它形式的經營責任制。承包經營應當以集體承包為主,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承包經營的企業,可以實行全員風險抵押,把企業的效益同職工的利益緊密地結合起來。
重點企業的承包合同和廠長(經理)的任免等重大問題,均需經上壹級鄉村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十壹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完善崗位責任制和定額管理等各項制度,確定合理的勞動報酬嚴格遵守財務會計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和經濟分析,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第十二條 鄉村企業的會計人員,必須持有縣鄉鎮企業管理局頒發的“會計人員合格證”方可上崗。
企業應當保持會計人員的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調換。確因工作需要調換的,應報鄉村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三條 各級鄉村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加強對鄉村企業的審計監督。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由各行署、市、縣根據實際自定。
沒有內部審計機構的鄉村企業主管部門,可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第十四條 企業要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辦好集體福利事業。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實行社會勞動保險,保險金由企業和職工***同負擔。對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職工,企業必須按規定向保險公司投保。第十五條 鄉村企業招用職工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實行亦工亦農,進廠務工後,保留原地的責任田和口糧田;職工退工返回原地後,仍享有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第四章 企業與政府部門的關系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為鄉村企業提供技術指導,進行人才培訓和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幫助、監督企業開展設備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工作。第十七條 待業管理部門應當把鄉村企業列入行業開展的產品創優、新產品鑒定、生產許可證發放、企業升級、技術等級評定等管理活動。各級鄉村企業主管部門應密切配合,***同組織實施。第十八條 鄉村企業生產的指令性計劃產品和出口創匯產品所需要的統配物資,由安排計劃和任務的部門組織落實。第十九條 各級科委在安排“星火計劃”項目時,應當把重點放在鄉村企業。各級計劃和經濟綜合部門安排的新產品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凡屬於勞動密集型、主要原材料在農村和初級加工的產品,應當優先考慮鄉村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