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少三年。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賬的期限不得少於3年。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統計部門批準。
法律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並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國家糧食流通統計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示。
糧食行業協會以及中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在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方面發揮監督和協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