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省、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通信等媒體應當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適時、無償發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民應當自覺學習消防常識,提高防火自救能力。第六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省消防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第七條 省、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與下壹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確定消防工作責任目標,並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壹)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編制消防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並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
(四)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
(五)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三)指導、支持、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四)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第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三)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實施;
(四)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五)對準備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和舉行重大活動的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六)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情況;
(七)依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督促、指導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工作,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演練;
(九)撲救火災,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事故損失;
(十)依法承擔災害事故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壹)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開展群眾性的自防自救工作;
(三)協助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有關消防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改善防火條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演練,提高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四)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六)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