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另壹個方面看,就正式人員來說,不同的正式人員待遇也是不同,要做到臨時、合同、正式都壹致,這個太難。而修改也說要符合幾種情況,比如崗位壹致,那麽什麽叫崗位壹致呢,這也是壹個很大的問題,修改既沒說也沒有規定,所以可操作性太大,各地政府都會有自己的解釋。
3、待遇工資提高是與勞動者當地的工資標準和單位的工資標準掛鉤的,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法律都不會禁止。妳是否認可這個工資那是妳自身的問題,法律並不幹涉。您所提到的對編外人員等的工資待遇不會因法律的修訂而有所變化,是否提高還要看用人單位的薪資制度。因為妳簽訂了合同,妳看過合同沒,如果合同裏寫明了服從報酬的安排,妳再怎麽同工同酬也沒用啊,因為合同本身是妳簽的,是妳認可的,認可了,就是放棄了同工同酬的權利了。
4、勞動法也提到要使得勞務派遣保持壹定比例,不能超過正式人員的百分之幾,也就是說合同制人員數量要比正式人員少的多,而這個比例由國務院定,也不知道這是福還是貨。聽說壹些地方在裁員以規避合同法。
5、綜合來說,這個修改應當是對那些不交保險剝削人民的企業來說沖擊大,因為合同法指
的正式工指的就是合同工(在企業合同工就是正式工),而與之相對的是勞務派遣工,說要同工同酬指的是合同工和勞務派遣工。因為法律上合同工和勞務派遣工的區別在於,勞務派遣工不需要交保險,使得很多企業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以減少成本。
6、對於企業來說,也是有應付的辦法,比如不斷的轉換派遣人員或者修改姓名等等,這個其實操作性太強。妳看,從95年就開始說同工同酬了,為什麽到現在依然做不到,就是因為情況太為復雜,各方面的漏洞太大,又有各式各樣的上位法,所以基本上特別難。
7、有些地方的操作是,把同酬理解為基本工資相同,妳在事業單位,應該知道編制人員有薪級工資、提租補貼、崗位工資,那麽有些地方就可以理解為同酬是和崗位工資壹致,因為薪級工資涉及職稱評定,有職稱才有薪級工資,那麽編外人員是沒有職稱的,這部分就沒錢了,再加上提租補貼,基本上崗位工資才3種工資總和的三分之壹,三下五除二就變成了妳現在的工資。所以可操作性太大,理解性可以是多種,因為同工同酬是規定同壹崗位的待遇相同,那麽就能理解為崗位工資壹致,所以不同地方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同壹個地區,不同單位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我才說基本上不會影響到事業單位、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