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漁民趙某於1992年出海打魚,遇風浪壹直未歸。1998年其妻錢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趙某有兩個孩子,分別為趙甲、趙乙,趙某夫婦有房屋6間,漁船1條(已經隨趙某失蹤而滅失了),摩托車1輛。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後,趙某留下的遺產開始繼承。房屋1間由其父親繼承,其余財產均由錢某和趙甲、趙乙繼承。趙某死後,錢某生活十分困難,1999年,錢某將摩托車賣給了同村的孫某。後迫於生活壓力,錢某又將趙乙送給李某夫婦作為養子。2000年,錢某改嫁給周某。這件事情讓趙某的父親無法理解,經勸阻無效後,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為趙甲的監護人,理由是錢某作為趙甲的監護人對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趙某回來了,原來當時被海風刮到A國,失去記憶,現被送回。請回答下列問題:
1.趙某的父親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趙甲的監護權?為什麽?
2.趙某是否有權要求其父親返還繼承的1間房屋?為什麽?
3.趙某是否有權要求孫某返還摩托車?為什麽?
4.如果錢某對趙某仍然有感情,趙某與錢某的婚姻關系能否自動恢復?為什麽?
5.趙某是否有權要求李某夫婦解除與趙乙的收養關系?為什麽?
正確答案: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確實無能力履行監護職責,以及確實明顯不利於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本案中,錢某改嫁是其應有的權利,不構成不利於未成年人的情況,因此,趙某的父親無權要求改變錢某擔任趙甲的監護人。
2.被宣告死亡的人回來後,因繼承法而取得其財產的自然人應返還所取得的財產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因此,趙某有權要求其父親返還繼承的1問房屋。
3.無權。如果原物已經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不予返還。孫某取得摩托車是合法取得的,因此,趙某無權要求其返還。
4.不能。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經再婚的,即使再婚後配偶他方又死亡的,其與配偶的婚姻關系不能自動恢復,但可通過再次登記而締結婚姻關系。
5.無權。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的,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無效,要解除收養關系應與收養人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