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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名稱跟店鋪招牌不符怎麽處罰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根據《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擅自改變主要登記項目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壹)對擅自改變經營者姓名和指定的經營場所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擅自改變字號名稱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越核準的經營範圍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經營不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擴展資料:

為了貫徹《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討論決定,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頒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集中進行了修改。

第十四條第二款改為“對個體工商戶轉借、出賣、出租、塗改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第三款改為“對持假營業執照或假營業執照副本、假臨時營業執照經營的,應沒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