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和宣傳肥料產品,應當遵守《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監管重點
以復混肥料、有機肥、微生物肥料及葉面肥料為重點,在春秋兩季集中開展肥料市場專項整治。廣泛開展肥料質量抽查,加強對肥料產品的登記證、包裝、標識、宣傳內容檢查。同時強化對配方肥生產企業的監管、推進配方肥質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確保農民用上放心肥料。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肥料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和宣傳肥料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肥料,是指用於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農產品產量,或改善農產品品質,或增強植物抗逆性的有機、無機、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條
國家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
第五條
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第六條
肥料登記分為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兩個階段:
(壹)臨時登記:經田間試驗後,需要進行田間示範試驗、試銷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臨時登記。
(二)正式登記:經田間示範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正式登記。
第七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