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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歷史沿革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1949年2月中***中央宣傳部出版委員會成立。

1949年11月組建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中***中央宣傳部出版委員會是其前身。

1954年國務院成立,調整原政務院組織機構,撤銷出版總署。

1985年在文化部設立國家版權局,將文化部原出版局改稱國家出版局。國家出版局與國家版權局為壹個機構、兩塊牌子。國家出版局局長兼任國家版權局局長。

1987年撤銷國家出版局,設立直屬國務院的新聞出版署,保留國家版權局,繼續保持壹個機構、兩塊牌子的形式。

2001年新聞出版署更名為新聞出版總署,升格為正部級機構。

2001年國家版權局和新聞出版總署成為正部級單位,仍為“壹個機構兩塊牌子”。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1949年中國廣播事業管理處、廣播事業局

1952年中央廣播事業局

1982年廣播電視部

1986年廣播電視部與文化部電影局合並為廣播電影電視部

1998年廣播電影電視部改為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提出,將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促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繁榮發展。為進壹步推進文化體制改革,統籌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資源,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產業發展,監督管理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和業務以及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負責著作權管理等。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加掛國家版權局牌子。不再保留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

後經討論修改,“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改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壹)取消的職責。

1.取消舉辦全國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審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銷國內出版物審批。

3.取消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

4.取消從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並、合並、分立審批。

5.取消只讀類光盤生產設備引進、增加與更新審批。

6.取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修改審批。

7.取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從事發行業務的分支機構審批。

8.取消期刊變更登記地審批。

9.取消影視互濟專項資金使用審批。

10.取消軍隊協助拍攝電影片軍事預算審批。

11.取消廣播電視傳輸網絡公司股權性融資審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所需進口設備、器材、膠片、道具審批。

13.取消電影洗印單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電影底片、樣片和電影片拷貝審批,同時強化政策導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壹般題材電影劇本審查,實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發行員職業技能鑒定職責,工作由相關協會、學會承擔。

16.取消圖書出版單位等級評估職責,工作由中國出版協會承擔。

17.取消報紙、期刊綜合質量評估職責,工作分別由中國報業協會和中國期刊協會承擔。

18.取消涉外著作權登記服務職責,工作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承擔。

19.取消調控書號總量的職責。創新書號管理方式,規範書號使用,遏制違規行為。

20.取消管理廣播劇的職責。

21.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音像復制單位、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審批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2.將音像復制單位、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變更業務範圍或兼並、合並、分立審批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3.將地方對等交流互辦單壹國家電影展映活動審批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4.將國外人員參與制作的國產電視劇審查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5.將地市級、縣級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標審批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6.將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7.將只讀類光盤設備投產驗收工作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8.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組織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公***服務,大力促進城鄉公***服務壹體化發展,促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繁榮發展。

2.加強指導、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發展,優化配置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資源,加強業態整合,促進綜合集成發展。

3.加強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4.加強對數字出版以及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公***視聽載體播放廣播影視節目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推動協調其健康發展。

5.加強著作權保護管理、公***服務和國際應對,加大反侵權盜版工作力度。

6.加強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國際傳播能力建設,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走出去”工作。

7.加強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創新轉變,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