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我們在不要因別人的教唆而作偽證。他揚言要推翻聲明,明顯是惡性通報,誘導恐懼。不僅犯罪行為和犯罪性質十分惡劣,而且案發後,從偵查到公審,他根本不承認罪行,甚至沒有任何反省的跡象。因此,楊賢碩被判處三年監禁。檢方給出的要求刑期3年,法院並沒有判處他3年的刑期,如果楊賢碩真被判處3年的有期徒刑,那麽他還有可能上訴。?
再者是威脅證人涉嫌妨礙作證,屬於犯罪行為。妨害作證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脅、賄賂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教唆他人作偽證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從而構成犯罪,是故意犯罪。
其次是偽證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偽證罪的客體要件。由於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的性質不同,偽證罪妨害訴訟造成的社會危害也不同,所以不能以偽證罪直接處罰以偽證罪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的人。偽證罪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但實際無辜的人。
要知道的是妨害作證罪的法益是司法活動的客觀性,不包括公民的作證權,也不包括公民的生命、財產等方面的權利。如果使用暴力、威脅、賄賂等方法阻止他人作偽證或者教唆他人作偽證,構成妨害作證罪的,應當從重處罰而不是從輕處罰,因為這種行為侵害的是?司法活動的客觀性?之外的其他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