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最為穩定、重要,是司法部門定罪量刑的依據。唐初根據開皇律制定了武德律。貞觀時太宗命房玄齡等重加刪定,成貞觀律。高宗永徽二年長孫無忌等上永徽律,內容基本與貞觀律相同。永徽四年上律疏30卷,這就是流傳到後世的唐律疏議,它是我國保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唐律***有名例等12篇500條。名例律為總則,規定全律通用的刑名和通例。其余11篇分別規定各種犯罪的處罰
令,是各級官府應該遵行的規章、制度。唐朝曾多次編令,已知永徽令有27篇,***30卷,包括官品令、三師三公臺省職員令、寺監職員令、衛府職員令、東宮王府職員令、州縣鎮戍嶽瀆關律職員令、內外命婦職員令、祠令、戶令、選舉令、考課令、宮衛令、軍防令、衣服令、儀制令、鹵簿令、公式令、田令、賦役令、倉庫令、廄牧令、關市令、醫疾令、獄官令、營繕令、喪葬令、雜令,總計1546條。唐令已經不存,散見於唐律疏議、唐六典、舊唐書以及其他文獻中。日本仁井田廣泛搜集中國古代文獻,並參考本國依據唐永徽令編成的養老令,匯集唐令拾遺壹書,復原或部分復原唐令715條。後日本池田溫又做唐令拾遺補
格,是經過整理匯編的皇帝的制敕。永徽二年在編成律12卷、令30卷、式40卷頒行天下的同時,遂分格為兩部: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者為散頒格。其散頒格下州縣,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此後幾經修訂,垂拱元年,以武德以來垂拱已前詔敕便於時者,編為新格二卷
神龍元年,又刪定垂拱格及格後敕,把制敕對律令、式的補充和修改,另編為新格和格後敕,便逐步形成了禁防條例與具體辦事條例並存的局面,格的內容擴大了。完整的唐格今已不存,敦煌文書中的散頒刑部格等保留了唐格的部分原貌
式,是政府機構的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唐朝最早的貞觀式20卷,分尚書省二十四司和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仆、太府、監門宿衛、計帳等33篇
唐式的佚文散見於唐律疏議、唐會要等書中。敦煌發現的唐水部式殘卷保留了較多的式的文字,內容是關於水利設施的利用和管理細則
唐朝法律基本上是刑法典,但是其中蘊涵著民事法律規範和有關訴訟法與行政法的內容,即所謂民刑不分,諸法合體。這種現象不是說唐朝民事糾紛偏少,而是說明唐朝像其他朝代壹樣,約定俗成的禮和習慣法、家族法在調整民事法律關系中具有較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