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本人提出申請,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關證明,填寫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申請表交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2、派出所民警受理審核後,經派出所的所長審批同意加蓋所印章後,送分縣局簽證窗口辦理也可交居民直接到分縣局申請辦理。
3、其他人員到市局或單位、戶口所在地的分縣局邊境通行證簽證點辦理。
4、邊境通行證實行壹人壹證。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單獨簽發邊境通行證,必須由持證人偕行,並在邊境通行證備註欄內應註明偕行人員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獨生子女證等)名稱、號碼、以及與持證人關系。
5、邊境通行證的有效期壹般不超過三個月,有效期內可多次往返使用。有效期滿,持證人需繼續使用的,須重新申請辦證,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舊證延期手續。
需要邊境通行證的地方:
前往以下邊境地區旅遊、考察,須辦理《邊境通行證》:
1、林芝地區米林縣、朗縣、察隅縣;
2、山南地區錯那縣、洛紮縣、隆孜縣;
3、日喀則地區康馬縣、亞東縣、崗巴縣、定結縣、吉隆縣、定日縣、聶拉木縣、薩嘎縣、仲巴縣;
4、阿裏地區普蘭縣、噶爾縣、劄達縣、日土縣。
綜上所述,辦邊境證在戶籍地派出所申領辦理。提醒大家:在申辦過程中,應遵守有關規定和條例,準備好足夠的材料和具體行程信息,確保申請信息的準確性,並保持良好的態度,配合部門的工作,保證申請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第十條
申領《邊境通行證》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憑單位證明,可以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壹)常住戶口所在地與工作單位所在地在同壹城市,但不在同壹轄區的人員;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級人民政府的駐外辦事處人員;
(三)已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暫住壹年以上的人員;
(四)因工作調動,尚未辦妥常住或者暫住戶口的人員;
(五)因緊急公務,確需前往邊境管理區的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