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匯算指的是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匯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的過程。
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是以後我國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年度匯算的內容
依據稅法規定,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簡稱“納稅人”)需要匯總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簡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慎辯亮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
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壹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並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壹次性獎金等所得。
需要說明的是:
第壹,年度匯算的主體,僅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第二,年度匯算的範圍和內容,僅指納入綜合所得範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分類所得均不納入年度匯算。同時,按照有關文件規定
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並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範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壹次性獎金等。當然,如果納稅人在年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並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個稅年度匯繳什麽意思2
壹、個稅年度匯算清繳是什麽意思?
個稅年度匯算清繳,其實就是指上年度所得稅清算的壹個過程。按照稅務政策規定,把應該調整增加的增加,該調整減少的減少。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壹般納稅人可以自行辦理匯算清繳,也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