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證建築企業公司和投資者利益,通過事先公布采購條件和要求,眾多的投標人按照同等條件進行競爭,將采購活動置於透明的環境之中,來保證工程招標項目獲得最佳的質量和成本。
2. 適用範圍
公司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合同金額超過 萬元以上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物業等合作單位的選擇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3. 相關文件
《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材料設備采購管理辦法》
4. 執行原則
4.1凡確定的招標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執行,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原則。
4.2公司的領導和員工均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推薦投標單位,所有被推薦的投標單位必須進行資格預審,沒有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不具備投標資格。入圍的投標單位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4.3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原則,招標的各種相關信息是公司的機密必須是最少人知曉,對知曉的人要加強控制和監督。
5. 職責
5.1計劃預算部作為招標活動的組織者,負責組織和協調招標流程;業務部門作為招標活動的專業參與者,對招標項目提出詳細的需求。招標小組作為招標活動的決策支持機構,負責監督招標程序的執行和控制關鍵環節的決策。評標專家組負責對投標書進行評價,對中標單位的選擇提出專業性的意見。
5.2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單位招標的主管業務部門是工程管理部;規劃、物業單位招標的主管業務部門是規劃部;材料設備供應商招標的主管業務部門是材料設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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