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第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從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時,將個人所得稅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3%和10%兩個低檔稅率和45%最高檔稅率的適用範圍等。該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2011年1月至8月31日的稅率表為:
因此2011年9月1日之後的稅率表為:
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月度收入-起征點-三險壹金等-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稅率-速算扣除數。
擴展資料: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1、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壹級為45%,最低壹級為3%,***7級。
2、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壹級為5%,最高壹級為35%,***5級。
3、比例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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