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程序及其規範
提要: 為減少和避免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資委相繼出臺了壹系列關於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法規與制度,規範和完善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進場交易、資產評估等事項。本文針對當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程序及產權轉讓過程中的規範盲點進行討論。
關鍵詞: 國有產權,轉讓程序,規範盲點
從2004年2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施,到2009年6月頒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務院國資委相繼出臺了關於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多個文件。2009年11月,北京、上海、天津等主要產權交易機構又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進行了細化,並形成了由《受理轉讓申請操作細則》等12個分則組成的壹整套操作細則和實施辦法,目前已經基本形成了以規範決策、進場交易、機構選擇、信息公開、競價交易、規範操作、信息統計、監督檢查為主要內容,規範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的統壹監督制度體系。通過制度建設規範和完善了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進場交易、評估等事項,促進了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減少和避免了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與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壹、國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根據國資委陸續頒布新的產權管理的制度與辦法,國有產權活動、尤其是國有產權轉讓的操作程序發生了不少變化。
(壹)產權轉讓申請。產權轉讓的國有企業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要求產權轉讓的申請,在企業主管部門決定產權轉讓後向所在國資委提出產權轉讓的書面申請並報批。
(二)明晰產權、核準資產
1、產權界定。企業向主管部門提出產權界定的書面申請,再由企業的主管部門向所在國資委提出書面申請;國資委向企業主管部門作出批復;國資委指定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產權界定查證;企業主管部門根據中介機構產權界定查證的結果,向國資委提出產權界定結果確認的請示;國資委對產權界定結果作出確認通知。
2、清產核資。企業成立清產核資工作小組並在企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國務院國資委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產核資。
3、財務審計。企業應委托所在國資委指定的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4、資產評估。評估報告必須經核準或備案。國資委按規定程序選擇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企業對本企業的資產評估情況在本企業進行為期十個工作日的公示,並將公示結果報國資委;對符合要求的評估報告,國資委對評估結論進行核準備案,出具核準通知或備案通知書。
(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審議和審批
1、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
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在本企業進行為期七個工作日的公示。
3、職工安置方案的審議。
4、企業產權轉讓方案的報批。
(四)出具法律意見書。由律師事務所對企業產權轉讓方案及產權轉讓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五)產權交易。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按規定實施為期20個工作日的上網掛牌,在征集到壹個受讓意向人時,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征集到兩個以上受讓意向人時,采取拍賣、招標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人和受讓價格;在確定了受讓人和受讓價格後,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六)產權和工商等變更登記。在產權交割後,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到國資委辦理國有產權註銷或變動登記手續;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到工商、稅務、房地產交易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將變更資料交國資委備案。
二、國有產權交易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隨著國有產權的轉讓在制度方面不斷完善,操作方面更加規範,國有企業出讓和受讓產權成交金額持續增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作為產權市場主力,推動近年產權交易量大幅增長。但是從實踐的角度和產權轉讓操作的過程來看,仍存在壹些需要規範或者進壹步明確的問題,在此進行壹下思考和探討。
(壹)?優先購買權?待統壹規定。《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國有資產法》規定,除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這樣,國有股權掛牌轉讓就碰到了目前為止各產權交易機構仍未妥善解決的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如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要求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必須進場參與摘牌競價,並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而北京產權交易所規定,其他股東未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在確定受讓方和交易條件後,轉讓方應在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前,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在不久前,幾家產權交易機構聯合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中的《組織交易簽約操作細則》,也只是籠統地提到?涉及標的企業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交易機構應當為標的企業其他股東在場內行使權利提供相關服務及制度保障?,回避了如何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問題。
如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不參與競價,而最終掛牌征集到的受讓方不管是壹名還是多名,由於原來有優先收購權的股東的存在,缺少了可能的競爭對手,因此無法通過競價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
我們可以預見,這個法律障礙可能對國有產權交易產生壹定的影響,建議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對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的統壹規定。
(二)少量產權轉讓應降低成本。目前,產權交易的外部成本主要包括:專項審計、資產評估、代理產權交易費用以及其他壹些相關的費用。出於壹般情況,產權評估運用的是整體評估的方法,專項審計和資產評估費用與資產總額相關,代理產權交易費用與交易金額相關,而且專項審計費用和資產評估費用壹般情況下是由委托方承擔的。
假設這樣壹種情形:某公司(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欲轉讓在壹大型非上市非金融類公司(註冊資本為100億元)的1,000元出資,按照規定需要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該大型公司進行評估。壹般情況下,費用肯定遠遠高於收入,該公司就不願轉讓這部分出資,這樣就不利於產權的流動和資產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