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二、政府指導價: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三、政府定價: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
具體如下:
1、只委托做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時,按照行業劃分設計工作量各占的比例並乘以1.1的系數計算收費。如果增加編制施工圖預算,按工程設計收費標準乘以1.1系數計算收費。
2、工程設計中采用標準設計(標準構配件圖除外)、復用設計,按同類新設計項目的20%收費。
3、進行工程技術咨詢服務,參加規劃調查、詢價、報價、對外談判等技術服務工作,以及沒有制訂具體收費標準的工作,可采用按直接生產人員工日計算收費的辦法,收費標準為每工日85元。工日的計算可執行工日定額或由設計方和委托方根據任務情況在簽訂合同時協商確定。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內的任務,其差旅費由委托單位負擔。工程設計單位由於所承擔任務的需要而出國時,除制裝費由設計單位支付外,其他出國費用(包括外匯額度)均應由委托單位支付。
4、本收費標準中考慮了各種影響設計工作量因素的調整系數,如果在同壹項目中的兩種以上因素同時存在,由該項目總的調整系數應為各單項調整系數小數點以後數字之和再加1,但總的調整系數最高值不得大於1.5。
5、按實物或工日定額計取設計費的,凡投資在3億元以上的項目,其費額最高不得大於概算比例的1.5%。
6、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中采用了先進技術,並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經設計審查確認,可由上級主管審查部門決定,適當增加設計費,壹般控制在設計費的10%以內。如果設計質量和技術水平達不到合同要求的,應按合同規定扣減設計費。
7、設計費按設計進度分期撥付。設計合同生效後,委托方應向設計單位預付設計費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定金;初步設計完成後付百分之三十;施工圖完成後付百分之五十。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規定,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設計費付清後,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本施工,參加試車考核及工程竣工驗收等,不應另收技術服務費和差旅費。
8、本收費標準未包括的項目,其設計收費由設計單位與委托單位參照本收費標準協商確定。外資和中外合資建設項目的設計收費,可參照國外有關設計收費標準,由設計方和委托方***同協商確定。
9、需要單獨提出建築設計方案的,特級、壹級工程建築設計方案加收該項目設計費的10%;二級工程建築設計方案加收該項目設計費的6%;三級工程建築設計方案加收該項目設計費的3%;四級以下(含四級)工程不另收建築設計方案費。民用建築工程等級表內“大型”壹般系指壹萬平方米以上建築;“中型”指三千~壹萬平方米的建築;“小型”指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築。
10、本收費標準已包括相應壹般的消防系統和建築裝飾設計收費,如有特殊要求時另議。對現有建築物進行專門裝飾設計時,根據裝飾設計的復雜程度,按裝飾費用的3-5%收費。
11、本收費標準是以單項工程為基本單位,不包括煤氣、取水、凈化、汙水處理、道路橋梁、鍋爐房、加油站、變配電所、水泵房、冷卻塔、煙囪等單項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設計在內,其收費應分別按市政和其他行業的標準執行。
12、僅做民用建築初步設計或施工圖分階段設計時,其工作量的比例為40%和60%。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收費,其基準價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計算,浮動幅度為上下20%。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協商確定收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