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域名服務(以下簡稱域名服務),是指從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和管理、頂級域名運行和管理、域名註冊、域名解析等活動。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全國的域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互聯網域名管理規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國互聯網域名體系、域名資源發展規劃;
(三)管理境內的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和域名註冊管理機構;
(四)負責域名體系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和合法權益;
(六)負責與域名有關的國際協調;
(七)管理境內的域名解析服務;
(八)管理其他與域名服務相關的活動。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
(三)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和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域名系統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和合法權益;
(六)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解析服務;
(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其他與域名服務相關的活動。第五條 中國互聯網域名體系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據域名發展的實際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對中國互聯網域名體系進行調整。第六條 “.CN”和“.中國”是中國的國家頂級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國互聯網域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鼓勵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統的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第七條 提供域名服務,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互聯網域名系統的安全和穩定運行。第二章 域名管理第九條 在境內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及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的相應許可。第十條 申請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及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在境內,並且符合互聯網發展相關規劃及域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
(二)是依法設立的法人,該法人及其主要出資者、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務器安全可靠運行的場地、資金、環境、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以及符合電信管理機構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員、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和相關技術、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能力、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務退出機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 申請設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域名管理系統設置在境內,並且持有的頂級域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域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
(二)是依法設立的法人,該法人及其主要出資者、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三)具有完善的業務發展計劃和技術方案以及與從事頂級域名運行管理相適應的場地、資金、專業人員以及符合電信管理機構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員、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和相關技術、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進行真實身份信息核驗和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能力、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務退出機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註冊服務管理制度和對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監督機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