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投標截止日期前
參與投標的相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和數量。保密的目的是為了政府采購的公平。壹旦涉及到保密,很可能改變原有的競爭策略,對其他供應商造成不公平。
2.審查過程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審查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買方代表和組織評審現場的人員外,買方的其他工作人員和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審現場。
3.在中標之前
評標專家名單在確定中標和成交結果前應當保密,防止個別供應商賄賂評標專家中標和成交。在招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與開標活動,以防止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信息泄露。
4.履約驗收
在履約驗收過程中,如果采購人邀請其他投標人或第三方組織參與驗收,需要制定明確可行的驗收方案,並與中標人充分溝通,確保中標人的業務密碼在驗收過程中不被泄露。
5.合同公告不得泄露中標人的商業秘密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部分不得對外公布,其他內容應當對外公布。但需要註意的是,合同標的的名稱、規格、單價、合同金額不得視為商業秘密。
6.各方面相關方獲得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
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和響應文件可能涉及商業秘密,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知悉的供應商商業秘密應當保密。泄露商業秘密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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