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不能保持準入條件的企業,工信部將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活動,並責令立即改正。原文如下:
“為保證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的準入條件持續滿足準入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根據工信部裝備工業壹司部署要求,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於2020年11月15日前報送企業準入條件保持情況自查結果。
截止11月15日,有474家企業未按時報送企業準入條件保持情況自查結果。經上報工信部裝備工業壹司同意,對未報送企業準入條件保持情況自查結果的企業,暫停合格證電子信息傳送,企業整改完成並報送自查結果後予以恢復。”
早在2020年10月15日,工信部就曾發布了《關於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條件保持情況自查的通知》,原文如下。同時,《通知》中明確提到了“2020年11月15日前”這壹期限,而此次暫停未按時報送企業準入條件保持情況自查結果的企業合格證也是對於這項通知的後續動作。
“為了保證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的準入條件持續滿足準入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我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高質量發展,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下稱《辦法》)第三十二條“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不能保持準入條件,生產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存在影響公***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隱患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相關產品,並責令立即改正。”和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4號《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不能保持《準入審查要求》,存在公***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隱患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活動,並責令立即改正。”的相關要求,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持續保持準入條件。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壹司的工作部署要求,我中心將針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行政許可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註冊地址、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股權結構、法定代表人、產品商標等內容以及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持續保持準入能力要求的情況開展企業自查工作。請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結合實際情況,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對產品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保障能力的準入條件要求進行自查。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重點對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運行情況、安全預警情況及接入平臺車輛數量進行自查。
對於存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實際情況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數據填報管理系統》不壹致的情況,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該按照《辦法》第十七條款的要求,重新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對於存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自查準入條件不能維持的情況,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裝備中心將對企業反饋信息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匯總後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壹司,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條件的維持情況按照《辦法》的相關管理規定采取措施。我中心將根據自查結果進行監督抽查,對逾期未上報、社會反應集中以及重點區域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進行重點抽查核實,如果在抽查過程中,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將統壹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壹司,並按照相關條款進行處罰,同時記入信用檔案。
自查具體要求如下:
壹、報送範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
二、報送方式:企業自查確認後,將結果準確完整填寫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自查結果表》內。
三、報送時間:2020年11月15日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將填寫完整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自查結果表》、證明材料及糾正措施(需企業簽字及加蓋公章)通過電子郵件報送至裝備工業發展中心qysc@eidc.org.cn。”(編譯/汽車之家 馬艾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