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工作崗位或降低工資等違法原因,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每工作壹年補償壹個月工資。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加班工資的情況,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每工作壹年補償壹個月工資。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同時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若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壹年壹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無論工作了多少年或簽訂的是什麽樣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壹年,補償壹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壹年的按壹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是過去12個月全部工資的平均。違法解除賠償金的標準則是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