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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城市公***交通管理,建立規範有序的公***客運交通市場體系,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函 [2000] 75號《關於哈爾濱市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有關問題的批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公***客運交通實行定線、定時、定站、定票價,供公眾乘用的經營性客運線路、車輛(含旅遊線路、依附公交線路的小公***汽車、江上輪渡船只等城市客運經營單位和經營者)。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客運經營者,是指通過法定(授予、招標、拍賣)程序,取得從事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業務,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組織和工商註冊的個體經營者。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是指擬從事客運經營者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通過法定程序取得經營資格,按照合同在確定的期限內,承擔輸送乘客營運業務的權利。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公***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第二章 經營權有償出讓第六條 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是指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將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在壹定期限內,以壹定方式出讓與經營者,並由客運經營者向政府繳納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使用金的行為。第七條 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出讓,必須由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與客運經營者簽訂出讓合同。

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出讓合同應具備:經營線路、經營期限、營運質量、服務標準、出讓金額、違約責任及權利、義務、政府承諾與監督權力、票價控制與調整、財務審查與政策性補貼,以及經營權取得、延長、撤銷、轉讓等條款。第八條 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對公***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金進行評定、評估,確定線路等級、類別和經營權有償出讓金的收取標準,報市財政、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權有償出讓金使用按省政府黑政函[2000]75號批復第六條執行。第九條 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可以采取授予、招標和拍賣等方式進行。

授予是政府對經營現有城市公***客運交通的客運經營者有償出讓經營權的壹種方式。

招標和拍賣是按照法定程序,通過公平競爭取得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資格的政府有償出讓的壹種方式。第十條 授予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資格的程序:

1、由經營現有城市公***客運交通線路的經營者,向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2、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對提出申請的經營者進行資質審查。 資質審查內容: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客運交通工具、場地、司乘人員及技術力量;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制度;經營活動等情況。

3、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依據資質審查的結果做出批復。第十壹條 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期限為 5年。經營期限屆滿前壹年,經營者可提出延長經營權期限的書面申請,經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批準後,重新簽訂合同延長經營期限,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第三章 經營權轉讓第十二條 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轉讓,是指已獲得經營權的客運經營者將部分或全部經營權再轉移的行為,使受轉讓經營者獲得經營權。第十三條 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轉讓應在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組織下,履行審批手續,並簽訂轉讓合同,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第十四條 獲得經營權的經營者將部分權利轉讓時,應將出讓期限減去受轉讓經營者已經營年限,所余年限為受轉讓經營者的經營期限。第十五條 受轉讓經營者經營客運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持有合法證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從業人員;

3、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4、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設施和固定場所;

5、有符合技術、安全規定和檔次要求的客運車、船;

6、有企業章程和管理制度。第十六條 轉讓所得增值部分的40%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代收後上繳市財政,全部納入城市公***客運交通發展基金,重點用於場站與管理設施投資和扶持公***交通事業發展。第四章 經營權管理第十七條 在確定的時間、線路範圍內,只準許獲得經營權的經營者和經轉讓取得經營權的經營者經營客運交通業務。第十八條 獲得經營權和經轉讓取得經營權的客運經營者,自取得經營資格之日 3個月內,如未按合同要求投入營運,視為自動放棄經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