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號)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的決定》已經2002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 雪克萊提·紮克爾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將《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給予處罰:
(壹)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房地產開發及其他建設項目不按批準的規劃建設綠地或建設項目完工後,逾期未完成綠化任務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綠地建設費用或完成綠化任務所需費用1至2倍罰款;
(三)臨時占用綠地超過批準時間不退還或竣工後未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
(四)因養護不善造成樹木損壞或死亡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
(五)擅自修剪或損壞城市花草樹木的,除向權屬者賠償經濟損失外,情節嚴重的,可按所造成損失的1至2倍處以罰款;
(六)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除向權屬者賠償經濟損失外,可按所造成損失的3至5倍處以罰款,由單位造成的並對直接責任者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除賠償損失外,可按所造成損失的3至5倍處以罰款;
(八)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除賠償損失外,可按所造成損失的3至5倍處以罰款;
(九)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退出,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未恢復原狀的,除賠償權屬者的經濟損失外,對單位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擅自在城市公***綠地區域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責令限期遷出或拆除,並處1000元以上500O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十壹)在城市公***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管理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