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指出,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範圍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合同約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08年2月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滬府發〔2008〕14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現土地高質量利用,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和原則)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交易市場,是指由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匯集和發布土地交易信息、公開實施土地交易活動、辦理土地交易事務的固定場所。
本市土地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營造統壹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的土地交易市場環境。
第三條(管理部門和承辦機構)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動。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相關管理工作。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場的承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實施土地交易活動。
第四條(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的職責)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壹)提供土地交易活動專門場所,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詢等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場所;
(二)匯集、發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組織實施土地交易活動;
(四)從事與土地交易相關的其他事務。
第五條(事務公開)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應當將土地交易規則、運作程序、服務內容、工作守則和監督辦法等在土地交易市場及相關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評標專家管理)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建立土地招標的評標專家庫。實施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活動前,應當在公證處的公證下,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第七條(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範圍)
下列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
(壹)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
(二)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
(三)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
(四)合同約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第八條(公開土地交易信息)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發布以下信息:
(壹)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的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二)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三)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四)合同約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五)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出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六)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七)其他需要發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壹)至第(七)項的信息,還應當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網、上海土地市場網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出租交易規則)
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按照國家和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規則,組織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
經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後,中標人、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出租合同,並繳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租金,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出租交易規則)
除工業、研發總部類用地和商業、金融、旅遊、娛樂、服務業、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供地公告發布後,規定的申請用地期限屆滿只有壹個用地申請者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協議出讓規則,與申請用地者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意向書,並將該意向書或協議出讓信息在土地交易市場內公示。公示期滿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的,應當在土地市場網公示交易結果。
有兩個以上申請用地者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組織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
第十壹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出租交易規則)
有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出租交易規則,參照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第十二條(成片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交易規則)
開發區下列成片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
(壹)涉及工業、研發總部類用地以及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二)除工業、研發總部類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以外,同壹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經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轉讓監管協議,並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交易規則)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壹款第(三)(四)項規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和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通過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按照相關規定,以公開方式進行。
經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組織公開交易活動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投訴檢舉)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設立投訴檢舉渠道,並對外公示投訴檢舉途徑、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內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土地交易違紀違規行為的投訴、檢舉。
土地交易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誠信管理)
按照建立健全信用體系的要求,根據市場主體分類分級的動態信用狀況,通過信用信息檔案和交換***享機制,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體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本市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活動,強化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推進土地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以及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工作人員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相關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介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管理規則、保密協議等規定行為的,市或者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應當依據相關服務約定,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單位,是指為土地交易市場提供有關專業服務的個人、機構或組織,包括銀行、公證處、評標專家、主持人、咨詢機構及相關行業組織等。
第十七條(制訂業務規則)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業務規則。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